时间:2024-06-15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还得是鲁迅早于半个多世纪,看懂这个世界,只是时没人懂更没人理解,因此延续80多年关于鲁迅批判性文学一直存在争议。
不喜欢他的人把鲁迅看成是一个有问题、一个精神残疾、对当下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是一种杂音的存在,因为他只会战斗和冷视。
喜欢他的人认为,鲁迅先生在今天依然有他鲜活的历史价值,而且鲁迅的杂文我们任意拿出一篇来放在今天的报纸上,依然不觉得那是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写的。
最后一句话我用红色字体标注,因为太对了。或许他也不曾想到,后世的银行,也会在他的书中找到相应位置。
6月11日吉林长春,网友母亲欲取款10万元(近10万),银行不同意一口否决说:取款需征得派出所同意。网友母亲不服和工作人员争论未果最后上了热搜。
6月12日银行人员再回应: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面对舆论,银行将这一规定归咎于派出所要求,强调为防止电信诈骗,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派出所表示,确实有规定是为加强电诈预防工作。
事实上,不管银行初衷为了什么?它都严重影响了储户信任和存钱愿望。初衷看似为了储户,但实际操作中的形式主义可能适得其反。
规定就是规定,规章制度实施前理应先向公众公布,公众有知情权。不能说,你今天一个规矩明天一个规矩,规矩不等于规章制度。
律师认为从法上,户享有存取款的合法权利,根据《商业银行》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另外,对个人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什么?说明存取款自由是储户最基本权利。
在则就是关于储户取钱需派出所同意,首先法律上没有规定,储户取钱需要派出所同意!除特殊情款(如电诈)。在《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中。
假如说公安机关需要网友母亲配合查询,钱真存在问题,机关单位是可以行使权力的,但是从来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取款需要先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但从未听闻新增设“2万元取款”需向派出所报备的规定。储户个人账户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私自无理由查询和破坏。综上所述,银行和派出所都已涉嫌违法。
律师回应有条理有力,如果银行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这种事根本不会发生。表面看“是为出乎好”,但储户作为拥有独立意志的成年人,在不违法前提下,银行提出不合规的要求,让储户会有一种被干涉,过度限制的感觉。
公众普遍认为,银行做法有悖初衷,严重伤害了储户感情和信任,加速储户逃离银行的既视感。繁复取款流程,让储户困扰不堪。对没有多少自主能力老年人而言更是困扰。
相信很多人已经感受到,现在的经济明显较2020年之前下滑很多,物价越来越高,钱越来越难赚,不止我们自己没钱,各个地方都缺钱。
最佳例子许家印,这个以一人之力坑了全中国的人,用上百亿就轻松撬动国家上万亿的钱搞工程,但是烂尾了。这笔损失的前不仅要平摊到每个普通人身上。同时,因为许家印和国外签订协议,欠下的巨额债务也是需要还的。
当然这只是转移资金的一种方式,还有更多其他手段。我们想知道为什么这些高风险大户的钱可以轻而易举存取,而我们却没有自由存取的基本权利?
但它暴露的却是更多银行存在的通病,违规贷款,违规高利贷,违规理财,违规侵吞储户资金等等,这几年不胜枚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