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0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本局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十市监处〔2023〕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针对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