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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众所周知网友关心什么?

时间:2023-10-28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厦门网讯(文/厦门晚报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原本打算“以小换大”改善住房,没想到付了定金后不仅小房子没卖掉而且房价还降了,于是反悔想解除合同,买卖双方因此打起了官司。日前,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纠纷。

  去年6月,刘女士打算“换房”,一边挂售自己的房产,一边通过房产中介与蓝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房子总价563万元,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刘女士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和3万元中介费。

  两个月后,因为房价下跌再加上自己的房产未能出售,刘女士后悔了。她说“没想到行情这样”,希望过户时间延后并降低购房款。蓝女士多次催促,她均表示没有能力购房,要求解除合同。房产中介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违约,将30万元定金交给蓝女士。

  刘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蓝女士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认为“蓝女士的房子还在按揭,没有及时办理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

  对于刘女士提出的诉求,蓝女士并不认同。她说:“刘女士一直不能明确过户时间、不支付购房款,所以才未办理房屋的提前还贷和解押手续。”她还要求刘女士赔偿损失,“现在房价有所下降,交易不成,这部分差价她应该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履约过程中蓝女士一直积极促成合同履行,且为办理解押手续做好资金准备。房产买卖双方所负合同义务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刘女士表示需要变更过户时间的情况下,如果此时还要求蓝女士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关解押手续,有悖公平。刘女士以无能力购买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还提起诉讼,其诉求不予支持。但蓝女士已经获得了定金30万元,再额外要求赔偿损失,也不予支持。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在订立合同前,当事人应当全面考虑履约风险、审慎评估履约能力,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如出现无法避免的违约行为,当事人也应当积极与对方磋商,降低对方的损失,而非寻找合同漏洞以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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